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電梯、天線、路燈、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垃圾箱、垃圾通道、化糞池、排煙道、防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人孔、指定標誌、智能建築系統(含安防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