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於維修資金的用途,主要用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用部分的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壹條 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