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