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職工經認定為工傷,並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待遇手續。壹般由工傷待遇的約定醫療機構直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費用,不需要工傷職工先行墊付。但工傷職工治療終結、再次住院或舊傷復發時,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