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在1-12月領取的標準為1895元;
2.13-24月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為1516元;
3.失業人員延期領取的,領取標準為124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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