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性基金。財政性基金按目前管理方式又分為預算內管理資金和預算外管理資金;
2、市場信托管理基金。市場信托管理基金的來源按契約或章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或用人單位壹方)繳存,記入個人賬戶,由基金法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基金,基金營運管理(包括投資營運)通過市場競爭委托金融中介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具體運作。凡以個人賬戶儲存積累式的基金都應按這種管理方式管理;
3、公積金基金。公積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記入個人賬戶,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基金。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壹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