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對“影子銀行”還沒有正式的法律定義。2013國務院辦公廳對影子銀行的描述是:“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壹些信用中介和業務(以下簡稱“影子銀行”)...中國的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類:壹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不受監管的信用中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逃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在國際上,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影子銀行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SIV)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隨著研究的深入,雖然銀行以外的金融中介仍然是核心組成部分,但是,影子銀行體系的外延越來越廣,包括了壹系列影子銀行的要素:投資銀行、特殊目的載體(SPV)、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MMF)、結構性投資工具(SIV)、對沖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股權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資產支持證券(ABCP)、債務抵押債券(CDO)和信用違約互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