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是購買商品和保存財富的媒介,財產所有者和市場之間關於交換權利的契約是所有者之間的協議。它反映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經濟合作。貨幣的契約性決定了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普遍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等。
1.人們普遍接受的用來支付商品、服務和債務的商品;
2 .作為交換媒介的價值、儲存、價格標準和延期付款標準項目;
3.過度供給或需求會造成對其他資產或供給資產的過度需求;
4.購買力暫居地;
5.不需要支付利息,是公眾凈財富的流動性資產;
6.與國民收入相關的最大流動資產等。;其實以上六條都屬於貨幣的功能定義。
第二,貨幣的邊際效用是指最後壹個消費單位的最小效用,即邊際單位。奧地利經濟學家孟了、英國經濟學家傑文斯和法國經濟學家瓦爾拉斯在1871-1874年提出了邊際效用價值理論,認為壹種商品的價值取決於人們對其效用的主觀評價。當人們消費壹種商品時,每增加壹個單位,增加的效用就會減少;最後壹個消費單位效用最小;決定商品價值的不是其最大效用或平均效用,而是其最小效用。孟了的學生、奧地利經濟學家維澤爾首先將這種最小效用稱為“邊際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