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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情形不包括(  )。

答案:D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90條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①基金銷售機構與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經中國證監會資質認定的機構或者個人合作,開辦基金銷售業務的;②未按照本辦法第29條的規定開立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賬戶;③未按照本辦法第34條的規定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④違反本辦法第57條的規定,允許未經聘任的人員銷售基金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人員宣傳推介基金;⑤未按照本辦法第66條的規定簽訂書面銷售協議;⑥違反本辦法第68條的規定,擅自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⑦違反本辦法第74條的規定,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⑧違反本辦法第75條的規定,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⑨未按照本辦法第78條的規定收取銷售費用並核算、記賬;⑩從事本辦法第82條規定禁止的行為;○11未按照本辦法第85條的規定進行自查,並編制監察稽核報告;○12未按照本辦法第86條的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或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