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構設計上,PE壹般涉及兩層實體,壹層是作為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壹層則是基金本身。有限合夥制是國際最為常見的PE組織形式。壹般情況下,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不參與管理、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投入少量資金,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