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或基金),是指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管理服務的收益和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大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管理基金資產,從事風險投資、企業改制投資和基礎設施。
第三條產業基金實行專業化管理。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分為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重組投資基金和基礎設施投資基金。
第四條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產業基金業務及相關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