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法律風險有: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壹般賣方往往隱瞞壹些隱性債務;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在投資協議中與公司約定,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將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
法律客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