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汙染者付費”背後的尷尬,國際上建立了由油輪船東強制險為第壹層保障,石油貨主攤款的油汙基金賠償為第二層保障的賠償機制,確保汙染受害人(包括汙染清除單位、海產品養殖戶、旅遊業經營者等)得到足夠賠償的通行做法。而後者——賠償基金的運行模式主要有三種:
壹是國際油汙基金模式。該基金成立於上世紀70年代,由締約國石油公司根據每年的海上運油量支付攤款,並對成員國境內發生的船舶油汙損害進行賠償。迄今為止,有100多個國家加入該基金。在我國,該模式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是美國模式。美國不參加國際油汙基金,而是通過制定油汙法,建立了國家油汙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責任信托聯合基金(OSLTF),並有高達10億美元的國內油汙基金。以高保險、高攤款、高賠償為特征的運作在方式上與國際賠償機制相似,但對船舶所有人的責任要求更高。
三是加拿大模式。作為世界上第壹個通過國內立法建立油汙損害賠償機制的國家,加拿大壹方面加入國際油汙基金,另壹方面又通過建立國內油汙基金彌補國際油汙基金賠償的不足,而後者的資金來源主要為石油公司攤款。壹旦發生溢油事故後,由國內油汙基金先墊付清汙費和部分賠償,然後再按照國際公約向船舶所有人、國際油汙基金追償。
參考:/haiccy/zhinan/119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