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在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聲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從事兩項業務:壹是管理基金,二是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1)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投資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本基金的會計賬簿和記錄超過15年;(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五)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和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