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保障基金經投資運營造成損失或者增加風險損失金額較大的;
3.挪用社會保障基金;
4.協商或者仲裁生效後未按照約定時間承擔責任的。
此外,我國還制定了多項法律和制度,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例如,加強了社保基金監管,規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制度,並設置獨立的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同時,還加強了社保基金的財務審計和風險監控,提高了基金的透明度和監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