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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普通合夥人出資要求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對於私募普通合夥人的規定,主要是從其他方面進行約束,對於出資要求並不是很明顯。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壹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壹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我國目前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要求,主要是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的審核。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並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