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 * *部位和設施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按照出售房屋的單位設立賬戶,並按照樓宇單獨設立賬戶;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門牌號單獨設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