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強調的第三類金融資產,包括基金、股票、債券等常見類型,壹般是企業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目的是獲取差額收益,資產價值變動通常在當期損益中列示。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復雜的資產類型。2021年2月,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通知,明確企業持有的結構性存款應當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應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1。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在近期出售或回購或贖回。2.屬於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對該組合進行了管理。3.屬於金融衍生品。但是,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金融擔保合同衍生工具,但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且必須通過交付權益工具結算的權益工具投資相掛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