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對“棄車離開現場”這壹條款進行了塗黑,足以引起被保險人的註意,而相應的條款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上述條款將在保險公司履行提示義務後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保險人有能力、有條件通知而未通知,導致事故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和保險公司因投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標準,包括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不明或者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