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2)實施統壹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政策範圍內住院或門診大額疾病醫療費用個人自付超過1萬元的,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支付比例保持在55%以上,最高支付限額40萬元;
(3)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低保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可降低到5000元,並適當提高支付比例。
2、以上《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