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進行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項目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1)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1.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4.農民工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可以直接受益的生產和發展項目。
6 .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中央落實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政策專項資金支出。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運行經費的財政補貼、交通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