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殘津貼領取條件為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級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參保人員尚未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社保法第17條規定,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舉個例子,假如壹個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男性,已經45歲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是還沒有達到50歲的病退年齡,因為男性的病退年齡是50歲,所以不能領取養老金,這時候就比較尷尬了,沒有經濟來源,該怎麽辦呢?
因此,病殘津貼就應運而生了,就是給這類人發的錢。可以說,這種制度設計是非常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