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和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壹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對權利受到侵害而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輔助性救濟措施,解決其面臨的緊迫困難。
第二條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
同壹案件中同壹申請人只能獲得壹次*國家司法協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和補償的,壹般應當通過訴訟解決。
對符合救濟條件的申請人,無論其住所地是否在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人民法院都應當負責救濟。對管轄範圍內影響較大、協助金額較大的國家司法協助案件,上下級人民法院可以開展聯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