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的廣泛性:所有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和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了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為的責任: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規定,受托人不承擔任何損失責任;因受托人違反本條例的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管理方式的限制:受托人只能根據信托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運用信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