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以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並設立專門賬戶核算。 主營業務包括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方式提高抵禦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稅務師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抵扣保險受益年度的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可抵扣金額=本年度負擔的保險費×5。可抵扣金額大於或等於本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小於本年度應提取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稅務師事務所以保險費抵扣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於簽訂保險合同後1個月之內,將保單(含保險條款)復印件報所在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省註冊稅務師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