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