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采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壹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壹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比較偏向於已形成壹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壹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投資期限較長,壹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PE投資機構多采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