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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第四,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

第五,勞動者本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到社保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經審核後可領取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