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第四,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
第五,勞動者本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到社保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經審核後可領取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