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可否請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發被執行人養老金問題的批復。
(2014)何炬字第22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浙高發[2014]29號《關於請求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1.被執行人應得的撫恤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或者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