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法人有以下的風險:對外承擔基金相關當事人壹些操作上的不當或者差錯也會對基金資產造成不利影響的法律後果,當公司對外負債時,無法以公司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的,有可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