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房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繳納,屬於全體業主。由房產主管部門托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房屋維修基金移交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現行交存標準為:高層建築(含帶電梯的多層建築)每平方米90元,多層建築(含別墅)每平方米50元。商品房銷售時,購房人和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的房屋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