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日常機構召集;日常機構不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能召集或不能按要求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65,438+0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壹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組織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召開的,代表65,438+0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