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第六條壹般債務應當有還款計劃和穩定的還款資金來源。
壹般債務本金通過壹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基金的轉移)和發行壹般債券償還。
壹般債務利息通過壹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壹般債券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