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失業率和失業保險的支付水平是壹對相互影響的因素。失業保險繳費水平越低,繳費時間越短,非自願失業的人數越少,失業率越低;相反,非自願失業的人越多,失業率就越高。事實也是如此。以英國、瑞典、丹麥等國為代表的福利國家,因為給失業者的失業保險多,所以失業率高。相關數據顯示,英國、瑞典、丹麥的失業率明顯高於日本、德國、新加坡等失業保險支付水平較低的國家。據統計,英國失業者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和各種津貼與就業者的工資相差無幾,這使得許多人寧願失業也不願工作或從事艱苦的工作。2.失業保險的水平與勞動者對工作和閑暇時間的選擇有關。如果休閑和缺勤的成本過低,就會誘導勞動者選擇失業或休閑,從而影響勞動力供給,進而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確定失業保險金支付水平應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