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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護費標準

法律解析: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房屋維修基金按照買受人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並按總房價的2% ~ 3%或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標準向出賣人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每個城市不壹樣。

法律依據:《住宅* *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建[1998]213號)規定:1。商品房現售時,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買受人按購房款的2-3%繳納。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2.公共維修基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現行交存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m2,多層(含別墅)50元/m2。3.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後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區內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多層住宅(無電梯)每平方米50元,高層住宅(含帶電梯的多層住宅)每平方米70元,由業主在指定的專戶管理銀行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