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職工門診每年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給予40%的補助。
二、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充範圍。
參保職工住院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規定的起付標準部分、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部分和乙類藥品個人支付部分,三級醫療機構補助20%,二級醫療機構補助30%,壹級醫療機構補助40%,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補助9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