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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夥企業的清算人?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全體合夥人不能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和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分擔虧損的比例,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支付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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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