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照騙保金額的壹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以非現金方式支付。
詐騙和保險詐騙不涉及貨物價值或罰沒金額,但舉報內容屬實的,可根據情況給予經濟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