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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受益所有人的標準

確定受益所有人的標準:

1.按照以下標準依次確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25%以上股權或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手段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合夥企業25%以上權益的自然人;

3.信托受益權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最終有效控制信托的其他自然人;

4.基金實益擁有人是指擁有25%以上股權或控制基金的自然人;

5.在充分評估以下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將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視為受益所有人;

6.對於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類型的機構和組織,公司可以參照“公司”類受益所有人的確定標準確定受益所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二)經營期限或者合夥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期限和出資方式;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成員;

(六)參與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七)市場主體的登記聯絡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的接收;

(八)公司、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的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