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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失誰來負責?

法律主觀性:

答:因人為因素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壞,不屬於公共維修基金範圍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公共設施損壞,找不到責任人時,壹般按受益者原則分攤,具體如下:(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外設施的維修工程,除專業管理部門管理的部分外,其余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2)住宅樓內* * *部位、公共* * *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住宅樓內全體業主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3)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屬於壹個單元全體業主使用的設施設備維修費用;本單元所有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由本層所有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該房屋壹層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全體產權人按照所有建築面分攤。分銷產品的比例。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