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
的25%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可以在次壹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為滿足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場風險,現就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執行上述規定的比例限制進壹步明確如下:
壹、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時,本所將在次壹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時,本所將在次壹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二、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達到75%的,本所將不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三、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上述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