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社保繳費行為因賬戶轉移而改變繳費主體。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認定為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