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減免
這是醫療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規形式。通過政府頒布文件,強制要求公辦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在掛號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上實行壹定比例的減收或全部免收。
2.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
地方政府財政每年撥出專款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對得大病重病的貧困人口施以救助。
3.實施專項醫療補助
可以采取專項補助、包幹使用的辦法實施救助,即由財政每年根據救助對象的治病需求,撥付壹定的經費,專款專用,小病包幹,大病補助。
4.開展團體醫療互助
可以由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建立醫療互助互濟組織,經費來源於工會經費、個人繳費以及社會捐助等,當貧困職工、婦女或家庭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時給予壹定的資助。
5.開展慈善醫療救助
慈善募捐由慈善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發起,對特定貧困病人開展獻愛心募集資金活動,所籌資金專款專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其他對象。醫院也可以與社區達成協議,定期輪流派醫護人員,或醫療救助誌願者無償到社區,對“三無”等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進行義診,上門服務。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創立福利醫院或慈善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