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基金估值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壹股票的市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規定
(壹)估值的程序
縱觀世界各國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獨立完成基金的估值並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估值差錯的責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交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雙方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專業機構進行估值,托管人或專業機構將估值結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托管人或專業機構承擔全部估值差錯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