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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過程中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可否扣除清償債務問題的批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0月30日)指出:

為了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養老金支付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發養老金或者退休金,用於償還退休人員的債務。

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為退休人員預留必要的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可參照當地相關標準確定。

擴展數據

特殊情況:

陳倉區的郭先生反映,他和壹位老人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對方承擔2萬多醫藥費,但他的養老金賬戶被凍結後突然解凍。

10上,郭先生稱,2013年2月,他騎摩托車與壹輛三輪電動車相撞。對方是個70多歲的老人,受傷住院幾萬塊錢。同年7月,陳倉區人民法院判決對方承擔40%責任,計25000元。

由於老人是農民,他沒有收入來源。判決生效後,陳倉區人民法院凍結了老人的農村養老賬戶。截至2014年6月,* * *扣了1600元養老金,轉給了他。但6月後,陳倉區人民法院稱對方養老金賬戶已解凍,剩余賠償金無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在郭先生壹案中,被告農村70歲老人的養老金為每月100元,高齡津貼為每月50元。數額不大,老人沒有其他收入來源,賬戶凍結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