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五項,參保人員特殊疾病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含起付標準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4倍以上不足654.38+05萬元的部分(含654.38+05萬元),參保人員承擔65.438+00%,大病救助基金支付90%和654.45
擴展數據: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部分特殊疾病門診項目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支付:可由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醫療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可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部分和掛靠醫療保險機構統壹管理的公務員補貼,由掛靠醫療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需要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百度百科-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