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後,我國重要政府性基金由誰批準
1990年以後,政府性基金項目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須報國務院審批。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政府性基金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道路收費改革之後部分養路費已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