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註意(刑法第176、192條)非法集資風險的識別與防範。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表現形式: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投資者要提升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形成風險自擔意識,理性表達訴求,走正確的法律救濟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