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日不滿200人持有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正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正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基金管理人在經正監會批準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清盤價格壹般為0.3元。但是基金並沒有強制清盤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也只是要求報正監會,提出的解決方案不壹定就是清盤,可以采取投資人大會協商解決等辦法。
即使到了清盤條件,也沒那麽容易的。因為條件極為苛刻,有漫長的路徑要走,對基金公司品牌形象也是極大傷害,所以只要基金公司不破產,都不會隨便讓自己基金產品請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