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原則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 債務人 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 管轄 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 債權轉讓 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 並在審理中註意堅持以下原則: (壹)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 根據《 民法典 》第547條規定: 債權人 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